2004年10月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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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羊肉当狗肉卖”
嵊州法院判决拍卖无效
通讯员 陈镇南 黄雅茹 本报记者 陈晓青

  本报讯 嵊州市法院最近判决绍兴某拍卖有限公司依据嵊州市农行的委托与邢志平进行的拍卖行为无效,返还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取得的房地产。至此,一起拍卖物不当、程序违法、拍卖价畸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拍卖,经该市检察院支持起诉,被法院确认无效,从而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化解了一起由此而引发的集体上访。
    2000年10月,嵊州市长乐供销社经法院调解,将经评估价值为113.6万余元的原剡溪茶厂及太平生产商店(均系国有划拨土地)抵偿了在嵊州市农行的贷款。
  本来评估价为每平方米140元的地产,第二次评估只有每平方米22.5元。2003年下半年,嵊州市农行又委托一家评估公司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只作价42.17万元。随后,嵊州市农行在未经土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委托绍兴某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拍卖。拍卖公司也未予认真审核,就接受了这起没有权属证明,没有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资产的拍卖。在拍卖公告上,拍卖公司公示标的物名称错误,将“剡溪”误写为“剡源”,在拍卖主体只邢志平一人的情况下,又临时找了一位无关人员参拍,并授意其不报价、竞价,使邢以起拍价43万元获得标的。
  拍卖结束后,嵊州市农行发现拍卖有问题后,劝说邢志平不要占有拍卖标的物,但邢不听劝阻,于2004年1月搬入上述房产。
  因刑志平用于竞拍的40万元保证金系挪用村集体资金,其所在村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和检察院集体上访,要求对此事件进行查处。
  嵊州市检察院发现该拍卖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未果的情况下,支持嵊州市农行提起了确认该次拍卖行为无效的诉讼。经过检察机关的努力,法院作出了拍卖行为无效的判决。消息传到村民耳中,村民们笑逐颜开。